擋煙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裝在建筑頂棚、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設置擋煙垂壁是劃分防煙分區的主要措施。擋煙垂壁所需高度通常根據建筑所需的清晰高度以及設置排煙的可開啟外窗或排煙風機的量,針對區域內是否有吊頂以及吊頂方式分別進行確定。
設置封閉吊頂的場所,起火時煙氣一般不會進入吊頂內,擋煙垂壁可以設置在吊頂下部,吊頂內無需設置擋煙垂壁;
而設置通透吊頂(開孔率大于25%)的場所,起火時煙氣會進入吊頂內,所以擋煙垂壁應從樓板下開始設置,擋煙垂壁的高度不應小于儲煙倉厚度。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擋煙垂壁也應從吊頂內、樓板下部開始設置。同時,擋煙垂壁還要延伸到吊頂的下部,吊頂下部擋煙垂壁的高度不應小于儲煙倉的厚度,如下圖(摘自國標圖集《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圖示 15K606,2018修正版)所示:
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25% ,起火時吊頂內空間與下部空間煙氣會發生流通,但由于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有限,吊頂內空間不能作為儲煙倉的一部分。
若只在吊頂下部設置擋煙垂壁,無法有效劃分防煙分區,煙氣可能會通過吊頂內空間蔓延到其他區域,影響防煙效果。
在吊頂下部設置擋煙垂壁可以形成有效的儲煙空間;在吊頂上部設置擋煙垂壁,可將吊頂內空間也納入防煙分區的劃分范圍,阻止煙氣在吊頂內擴散,輔助維持儲煙倉的穩定性和有效性,與下部擋煙垂壁共同作用,確保防煙分區的完整性。因此,國標圖集才有如此做法要求。對應此做法的規范條文如下: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